對于實行提成制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將工資結構設計為基本工資加提成工資(業績提成)的形式,是實踐中通行的做法。但很多企業人事、行政人員并沒有意識到或不清楚讓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以下這句話“確認并同意提成工資(績效工資)中已包含加班費,雙方不再另行計算加班費”的真正含義。
上述優化后的工資條設計的好處在于有效避免員工額外主張加班費,減少了用人單位管理成本。對工資結構進行上述設計后,折算出來的小時工資不低于當地同期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司法實踐通常會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已經足額向員工支付了加班費。理據在于,其認為員工提成工資(業績提成)的數額與其付出的勞動直接正相關,在本質上屬于通過勞動數量計算勞動報酬的工資支付方式,屬于多勞多得,已經包含了因超時而獲得的勞動報酬。